導入作業

自從1996年起,我司均專門從事於危害動力源控制的相關作業,包含諮詢、器材選用、企業內訓等,目前協助導入的企業有電子業、半導體業、半導體設備商、石化、公用設施、食品、藥品以及離岸風電等等,也陸續與理工學院合作開課。
如果企業需要導入作業,請聯繫。

OSHA 29 CFR 1910.147

關於Lockout/Tagout(安全上鎖掛牌程序)的功能,主要也是在保障勞工的安全。 在OSHA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及健康局(Occupational Safety & Health Administration)的29 CFR 1910.147規範中,明訂『要求所有的動力源,均需“Lock Out”後,才可以進行設備維護、維修及安裝的工作。』

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(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)
關於上鎖掛牌說明條文
第二章,工作場所及通路,第四節,管理,第276條
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1. 對於工廠、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,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,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。
  2.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,其開關切斷後,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。復電時,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,始可復電,以確保安全。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,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,處理復電、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。
  3. 發電室、變電室或受電室,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。
  4.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竹梯、鐵管或塑膠管等過長物體,接近或通過電氣設備。
  5. 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,有鎖扣設備者,應於操作後加鎖。
  6. 拔卸電氣插頭時,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。
  7. 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。
  8.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。
  9. 非職權範圍,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。
  10. 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者,應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。
第三章,機械災害之防止,第一節,一般規定,第57條
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、上油、檢查、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。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,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,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。
前項機械停止運轉時,有彈簧等彈性元件、液壓、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,雇主應採釋壓、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。
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,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、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。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,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,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,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,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,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。
第十章,電氣危害之防止,第二節,停電作業,第254條
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、該電路支持物、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、建造、檢查、修理、油漆等作業時,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,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:
  1. 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,應上鎖或標示「禁止送電」、「停電作業中」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。
  2. 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、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,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。
  3. 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,應以檢電器具檢查,確認其已停電,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、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、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,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,並加接地。
  4. 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,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,並懸掛「停電作業區」標誌;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,並懸掛「有電危險區」標誌,以資警示。
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,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,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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